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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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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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240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364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6月15日
  • 聲請人
  • 彭宥明
  • 案由
    • 聲請人為加重詐欺等案件,聲請解釋憲法。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人認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297號裁定援用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第59條第1項及第60條第6款等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妨害聲請人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之權利,牴觸憲法第78條、第171條第2項、第173條等語。
      
    •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綜觀聲請意旨所述,核屬對於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故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39條規定有違,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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