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人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464號行政訴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交上字第94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並經系爭判決二以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又聲請人所持之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判決一,均已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又並未援用大法庭之法律見解,是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