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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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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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238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4079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6月15日
  • 聲請人
  • 廖麗綢
  • 案由
    • 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暨其再審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人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21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同院110年度聲再字第16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並認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693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有違憲情形,爰再次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二、按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第59條定有明文;再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於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人居住於南投縣者,在途期間為7日,憲法法庭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條第5款另定有明文。
      
    • 三、經查,確定終局判決已於憲訴法施行前送達於聲請人,又確定終局裁定至遲係已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前送達聲請人,聲請人於111年11月24日始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扣除在途期間,已逾越憲訴法第59條第2項所規定之6個月不變期間。是聲請人自不得據確定終局判決及裁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人另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部分,亦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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