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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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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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235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2502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6月09日
  • 聲請人
  • 劉永祥
  • 案由
    • 聲請人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257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3款、第4款、第5款及第171條第1項第1款等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及罪刑相當原則,並侵害其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權及第23條比例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可資參照。
      
    • 三、查本件聲請人前就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4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系爭判決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又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系爭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之。
      
    •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係爭執法院就系爭規定之各法定要件之認事用法當否,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違反法律明確性及罪刑相當原則,並侵害其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權及第23條比例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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