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年上字第307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規定,違反憲法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前項聲請,應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六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逾越法定期限,且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2項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規定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確定終局判決於中華民國(下同)111年1月6日已送達,惟聲請人於111年10月3日始提出聲請。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