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457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其所引用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975號刑事判決,關於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之見解,有違憲法法律明確性、第8條人身自由、第22條契約自由及第23條比例原則,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等語。
二、查聲請人曾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1400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上訴無理由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按人民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之案件,應具憲法重要性,或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四、核聲請意旨,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應不受理。又本件之聲請既已不受理,有關其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