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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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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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232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417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6月09日
  • 聲請人
  • 林致宏
  • 案由
    • 聲請人為詐欺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457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 案件公告
  • 主文
    • 一、本件不受理。
      
    • 二、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457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其所引用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975號刑事判決,關於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之見解,有違憲法法律明確性、第8條人身自由、第22條契約自由及第23條比例原則,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等語。
      
    • 二、查聲請人曾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1400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上訴無理由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 三、按人民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之案件,應具憲法重要性,或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 四、核聲請意旨,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應不受理。又本件之聲請既已不受理,有關其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予駁回。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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