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字第173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違憲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如聲請客體並非法規範,屬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字第173號刑事裁定提起再抗告,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抗字第484號刑事裁定以無理由駁回,是本件應以最高法院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復查,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