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審裁字第1236號
本件不受理。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中華民國112年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489號刑事判決聲請再審,但該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遲不作成裁定,違憲。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未據確定終局裁判提出聲請,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吳陳鐶
黃昭元
呂太郎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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