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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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226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323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6月15日
  • 聲請人
  • 紀光政
  • 案由
    • 聲請人為竊盜等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272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973號刑事判決錯誤定應執行刑未加糾正;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抗字第142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229號刑事裁定錯誤定應執行刑未加糾正,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095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亦有錯誤,均違反憲法,憲法法庭應另為符合比例原則之公正、公平裁定。
      
    • 二、關於確定終局判決部分
      
    • (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次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當事人之確定終局裁判,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復按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92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定有明文。
      
    • (二)經查,確定終局判決於憲訴法施行前之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已送達於聲請人,依上揭規定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三、關於確定終局裁定部分
      
    • (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次按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亦著有明文。
      
    • (二)經查,確定終局裁定已於111年2月17日確定,可知終局確定裁定至遲已於該日送達於聲請人,惟聲請人於112年3月21日始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已逾越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2項所規定之6個月不變期間。
      
    • 四、關於系爭裁定部分
      
    • (一)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亦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收受系爭裁定後,原得依法提起抗告,然聲請人並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提起抗告,核與前揭要件不合。
      
    • 五、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第5款及第7款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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