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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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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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243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440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6月15日
  • 聲請人
  • 彭宥明
  • 案由
    • 聲請人認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420號裁定,及所適用之憲法訴訟法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420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所適用之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第59條規定,剝奪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之權利,均有違憲之疑義等語。
      
    • 二、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 三、經查,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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