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407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修正公布之國家安全法第5條之1第1項及第2條之1第1款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以「大陸地區」及「大陸地區以外」作為區分刑度之分類,違反平等原則;而以「發展組織」及「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作為規範,則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有牴觸憲法第14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1、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407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041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2、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認聲請人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與上揭規定均有未合,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