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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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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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234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482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6月12日
  • 聲請人
  • 邵招明
  • 案由
    • 聲請統一解釋法令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測謊有無證據能力,法官見解各有不同,聲請憲法法庭統一法律見解;並認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侵上訴字第263號刑事判決違憲,聲請解釋。核其主張意旨,其應係聲請統一解釋法令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此審理。又聲請人就上開判決曾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736號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確定,合先敘明。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第84條第1項、第59條第1項及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屬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均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及第7款亦定有明文。
      
    • 三、關於聲請統一法律見解部分,查聲請人並非主張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就適用同一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不同,其聲請核與憲訴法第84條第1項所定要件不合。至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均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聲請人自不得對之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綜上,本件聲請均不合法,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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