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因不服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1350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認該裁定及其所援用之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61條第2項前段、第90條第1項、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等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聲請人不得對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係不服系爭裁定,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本文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