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審裁字第1220號
本件不受理。
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二、經查,聲請人並未受有任何裁判,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不受理。
許宗力
林俊益
黃瑞明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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