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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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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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218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900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6月08日
  • 聲請人
  • 案由
    • 聲請人因家暴傷害事件,聲請解釋憲法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98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違反刑事訴訟法第366條及第488條之規定,裁定違背法令,有牴觸憲法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者,上開6個月之聲請期間,應自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算;聲請逾越法定期限或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2項、第92條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第15條第2項第4款及第5款定有明文。
      
    • 三、查本件聲請所據之系爭裁定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聲請人,依上開憲訴法之規定,聲請人尚不得以之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至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應於111年1月4日起算6個月內為之,憲法法庭於111年10月25日始收受本件聲請,其聲請已逾越法定期限,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訴法規定之要件均有未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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