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謂: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1966號刑事裁定,認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未依其請求提起非常上訴,僅屬檢察官之職權不作為妥當與否之問題,並非檢察官執行指揮有何違法或不當之爭議,自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聲明異議,侵害其受憲法第16條所保障之訴訟權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如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就上開裁定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700號刑事裁定以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為由,認其抗告不合法予以駁回,故本件應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上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核其所陳,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依前開規定,應不受理其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