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人因妨害名譽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720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309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法,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3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確定終局判決係以被告(即聲請人)之行為並未同時構成系爭規定之公然侮辱罪為由,將原審判決撤銷改判,僅依刑法第310條第2項規定之加重誹謗罪論處,是系爭規定並非確定終局判決之裁判基礎,聲請人尚不得對之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依憲訴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裁定不受理。
四、聲請人另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就該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310條及第311條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業經本庭作成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