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人因妨害名譽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483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309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聲請解釋憲法。
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除該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合法,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0條第1項及第3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亦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案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即已繫屬,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之。次查,系爭規定非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依憲訴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裁定不受理。
四、聲請人另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310條規定聲請解釋憲法部分,業經本庭作成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