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人因妨害名譽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2538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有違憲疑義,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聲請不合法,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92條第1項及第3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聲請人,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自不得對之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憲訴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裁定不受理。
四、聲請人另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310條及第311條規定,於106年11月21日聲請解釋憲法部分,業經本庭作成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