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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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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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198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481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6月06日
  • 聲請人
  • 董譯
  • 案由
    • 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於該裁判送達後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前開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違憲之情形、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60條第5款、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248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惟查本件聲請書之內容,並未有確定終局裁判違憲情形及聲請判決理由之記載,核屬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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