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謂:本件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80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就其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次,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下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第15條保障生存權及第23條比例原則等規定等語。
二、查聲請人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882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為由駁回;是本件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上要件,且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次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核聲請意旨所陳,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與憲訴法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