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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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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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180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783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6月01日
  • 聲請人
  • 蘇紹倫
  • 案由
    •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47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不分情節輕重,僅定有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法律效果,未能充分反映不法行為之內涵,顯為立法恣意,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第15條及第23條之疑義。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經查:1、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869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47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2、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認聲請人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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