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181號民事裁定,未糾正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637號民事裁定違法漏未裁判之錯誤及依法補充裁定,且就聲請人主張裁判脫漏部分認定為業經審理,而以無理由駁回聲請人之再審聲請,牴觸憲法第15條、第16條及第23條。
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3章第3節所定之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為確保法院裁判在解釋法律及適用法律時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憲法價值之際,得由憲法法庭審查,俾守護人民基本權利而設(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立法理由參照)。審查庭認聲請案件不具憲法重要性,或非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憲訴法第61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僅係以己見爭執確定終局裁定之認事用法,難認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