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795號民事判決主文第二項駁回聲請人其他上訴部分(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臺北市政府地政處中華民國67年10月23日(67)北市地測督字第8055號函訂頒之「辦理地籍圖重測作業改進要點」(下稱改進要點,已於89年7月13日廢止)就土地界址不明顯,難以明確指界時,未明確規範主管機關之調查員應進行協助指界部分,違反憲法第15條財產權及司法院釋字第374號解釋意旨。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改進要點未明確規範主管機關之調查員應進行協助指界部分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