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裁判

首頁 > 解釋及裁判 > 裁判 > 程序裁定
:::
:::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139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233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6月01日
  • 聲請人
  • 徐憲裕
  • 案由
    • 聲請人為有關行政執行事務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抗字第288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認聲請人提起之訴為同院102年度判字第494號判決效力所及,以及認中華民國110年7月6日南市工新一字第1100793114B號函為觀念通知、非行政處分,而拒卻聲請人提起行政救濟,違背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及第80條規定之誡命。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在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持之見解究有何違憲之處。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