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毒聲字第1006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依法尚得就系爭裁定提起抗告,因未提起抗告而告確定,是系爭裁定非屬憲法訴訟法所稱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定,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