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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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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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154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345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5月29日
  • 聲請人
  • 廖美燕、陳奕宏
  • 案由
    • 聲請人為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312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606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等,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於該裁判送達後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可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5條第2項第4款及第7款定有明文。
      
    • 三、經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以其上訴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確定,惟聲請人於112年3月30日始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已逾越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2項所規定之法定期限,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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