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312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606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等,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於該裁判送達後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可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5條第2項第4款及第7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以其上訴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確定,惟聲請人於112年3月30日始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已逾越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2項所規定之法定期限,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