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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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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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184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887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5月30日
  • 聲請人
  • 案由
    • 聲請人因資遣再審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資遣再審事件,認行政法院87年度判字第1084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廢棄同院86年度判字第1292號判決,駁回聲請人之訴,有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8條所保障之服公職權、第15條工作權等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二、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三、經查,聲請人因不服臺灣省政府中華民國85年3月26日85府人四字第149168號函核定予以資遣,而循序提起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經行政法院以86年度判字第1292號判決撤銷再訴願決定、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嗣經臺灣省政府依89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之行政訴訟法第28條第1款規定,提起再審之訴,由系爭判決為實體審理後,廢棄上開判決並駁回聲請人之訴。又依89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之行政訴訟法第3條規定,對於行政法院之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又聲請人曾對同一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經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111年憲裁字第463號裁定不受理。
      
    • 四、次查,聲請人所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判決業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聲請人依法不得持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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