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1629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查聲請人未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係由檢察官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426號刑事判決撤銷原判決關於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復經該分院101年度上更(一)字第55號刑事判決駁回聲請人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之上訴。是聲請人未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故系爭判決非屬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據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於法不合,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