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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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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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168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2088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5月31日
  • 聲請人
  • 陳志南
  • 案由
    • 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1629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上開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
      
    • 二、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1629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查聲請人未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係由檢察官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426號刑事判決撤銷原判決關於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復經該分院101年度上更(一)字第55號刑事判決駁回聲請人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之上訴。是聲請人未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故系爭判決非屬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據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於法不合,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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