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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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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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162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126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5月31日
  • 聲請人
  • 張旭奇
  • 案由
    • 聲請人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39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更(一)字第146號及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536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謂:本件聲請人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39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更(一)字第146號及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536號刑事判決(下依序稱系爭判決一、二及三),就其以新臺幣3,000元代價販賣數量不詳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聲請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遭判處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下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第15條保障生存權及第23條比例原則等規定等語。
      
    • 二、查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復經系爭判決二判處有期徒刑16年,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三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應以系爭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 三、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59條、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次按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確定終局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定,合先敘明。
      
    •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不備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之法定要件,且不得補正,應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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