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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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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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161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051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5月31日
  • 聲請人
  • 李文晉
  • 案由
    • 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133號、第2134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929號、第1937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有違反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謂:本件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133號、第2134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929號、第1937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及第23條比例原則等規定等語。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次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上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上開判決以逾期未敘述上訴第三審理由,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其並未用盡審級救濟,依憲訴法上開規定,應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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