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940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不適用民法第799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68條規定,適用之民法第98條規定錯誤解讀雙方當事人就同意書與協議書之真意,有牴觸憲法第15條財產權及第16條訴訟權之疑義,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其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應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即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為之;當事人不在憲法法庭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又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16條前段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一)聲請人所持之確定終局判決,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於聲請人,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應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提出聲請。(二)本件聲請,憲法法庭係於111年9月13日收文,依上開規定扣除在途期間後,本件聲請業已逾越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所定之法定期間。是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