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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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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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144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460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5月29日
  • 聲請人
  • 彭宥明
  • 案由
    • 聲請解釋憲法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111年憲裁字第272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牴觸憲法而無效;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15條第3項及第59條第1項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亦牴觸憲法而無效,依司法院釋字第185號解釋意旨及憲法第78條、第171條第2項、第17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等規定,向司法院聲請解釋,並請求宣告系爭裁定無效等。又聲請人前曾就系爭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業經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631號裁定不受理,並送達聲請人在案,合先敘明。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均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款及第7款定有明文。
      
    • 三、核聲請人主張意旨,其應係就系爭規定聲請為抽象性疑義解釋,並有聲明不服系爭裁定之意。惟抽象性疑義解釋非屬人民依憲訴法規定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事項,其聲請與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所定要件亦不合。至系爭裁定既屬憲法法庭審查庭所為,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不得對之聲明不服。是本件聲請均不合法,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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