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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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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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137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4083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5月25日
  • 聲請人
  • 吳弘毅
  • 案由
    • 聲請人為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934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50條及第53條(下合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第16條及第23條等語。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查確定終局裁定雖適用系爭規定,惟核聲請人所陳,並未已具體敘明法規範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 四、聲請人另就刑法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另行處理,附此敘明。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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