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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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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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143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883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5月25日
  • 聲請人
  • 鄭江和
  • 案由
    • 上列聲請人因確認界址等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因確認界址等事件,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再易字第11號民事裁定及同院110年度再易字第12號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規定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二、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應以聲請書記載本法規定之應記載事項;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書應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核聲請書所載,並未表明聲請判決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另聲請書所載訴訟代理人鄭幸美不符憲法訴訟法第8條規定資格,附此敘明。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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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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