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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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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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112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893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5月25日
  • 聲請人
  • 劉榮華
  • 案由
    •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03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不分情節輕重,僅定有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法律效果,未能充分反映不法行為之內涵,顯為立法恣意,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第15條及第23條之疑義,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確定終局裁定未適用系爭規定,揆之上開規定,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客體。是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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