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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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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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089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739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5月22日
  • 聲請人
  • LIM HOCK SENG
  • 案由
    • 聲請人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81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謂:本件聲請人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81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下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第15條保障生存權及第23條比例原則等規定等語。
      
    •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重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駁回,聲請人並未就系爭判決二提起上訴,未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依上開規定,應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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