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審裁字第1111號
本件不受理。
一、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僅指稱上開判決因其運輸第一級毒品一次判處無期徒刑,所適用之上開規定有違反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權及第23條比例原則之虞,故具狀聲請釋憲等語,並未具體指明上開法律如何違反比例原則致侵害其受憲法保障之人身自由權。是本件聲請意旨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許宗力
林俊益
黃瑞明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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