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家暴妨害自由案件,認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838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950號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矚訴字第8號刑事判決(下分別稱系爭判決一及二)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查聲請人不服系爭判決一及二循序提起上訴,經確定終局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為由予以駁回,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惟上開之確定終局判決屬認上訴不合法之程序裁定,是本件聲請就系爭判決一應併予審酌,合先敘明。
三、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四、核本件聲請意旨所陳,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判決一究有何牴觸憲法之理由,致侵害聲請人憲法上權利,核均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