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審裁字第1106號
本件不受理。
一、聲請人因認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410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其所適用之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第39條等規定,有違憲疑義,依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次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係對系爭裁定聲明不服,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黃虹霞
詹森林
楊惠欽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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