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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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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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104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353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5月22日
  • 聲請人
  • 宋慶輝
  • 案由
    • 上列聲請人因不服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499號裁定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按,聲請人不得對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曾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寄出「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經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499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不予受理。然該案實已符合憲法訴訟法所定之受理要件,爰提出聲明異議狀,請求憲法法庭再次審酌該案並予受理等語。核其聲請意旨,係聲請人不服系爭裁定,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 案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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