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審裁字第1104號
本件不受理。
一、按,聲請人不得對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曾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寄出「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經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499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不予受理。然該案實已符合憲法訴訟法所定之受理要件,爰提出聲明異議狀,請求憲法法庭再次審酌該案並予受理等語。核其聲請意旨,係聲請人不服系爭裁定,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黃虹霞
詹森林
楊惠欽
判決
公開書狀
言詞辯論或說明會
終結案件查詢
法令查詢
平台服務
智慧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