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因補償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62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疑義,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對其所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應以聲請書記載本法規定之應記載事項;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書應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73號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次查,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並未具體敘明系爭裁定及確定終局判決如何牴觸憲法,難謂已依法表明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具體理由,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