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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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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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067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2426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5月19日
  • 聲請人
  • 陳達垠
  • 案由
    • 聲請人因所得稅法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一)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972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最高行政法院99年5月庭長法官聯席會議决議(下稱系爭決議)增加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所無之租稅義務,違反租稅法律主義。(二)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修正之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規定第3點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提及「經濟關聯性」之要件,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且未考量所得稅法與加值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差異,逕將「電子勞務」報酬直接視為所得稅法第8條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違反租稅法律主義與法律保留原則。(三)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107年1月2日修正之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4點第2項第2款、第6項、第10點第2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二),恣意扭曲跨境交易之事實,將「境外」提供勞務之行為,違法視為「境內」發生之行為,並定性為「在我國境內」經營工商,增加所得稅法所未規範之「租稅客體」、「稅基」等租稅構成要件,違反租稅法律主義。(四)系爭規定二實質上屬法規命令,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54條及第158條第2款規定,應依憲法第172條規定,宣告其違憲,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其聲請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為之;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亦定有明文。
      
    • 三、另按於107年12月7日修正、108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修正條文施行後3年內,人民於該期間內所受確定終局裁判援用之判例、決議,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準用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聲請解釋憲法,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定有明文。
      
    • 四、經查,確定終局判決屬憲訴法修正施行前作成並送達之判決,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受理與否,應適用及準用上開大審法規定決之。惟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並未具體敘明系爭決議及系爭規定一、二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及侵害其基本權利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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