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審裁字第1063號
本件不受理。
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於該裁判送達後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該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者,上開6個月之聲請期間,自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即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起算;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92條第2項前段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所據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458號刑事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聲請人,依上開規定,聲請人應於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提出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然聲請人遲至112年1月31日始提出,顯已逾越法定期限。是本件聲請核與憲訴法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許宗力
林俊益
黃瑞明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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