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審裁字第1054號
本件不受理。
一、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5040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惟聲請人就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301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上開判決認其逾期未敘述上訴理由,上訴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並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核與前揭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許宗力
林俊益
黃瑞明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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