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審裁字第1079號
本件不受理。
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係對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111年審裁字第944號裁定聲明不服,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林俊益
黃瑞明
謝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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