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裁判

首頁 > 解釋及裁判 > 裁判 > 程序裁定
:::
:::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025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397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5月17日
  • 聲請人
  • 蕭允棟
  • 案由
    • 聲請人為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22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所合併定應執行之原因案件,認聲請人曾於中華民國108年間犯公共危險案件,而構成累犯,有違反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及違反比例原則,爰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聲請人就系爭裁定依法得提起抗告而未提起,是系爭裁定非屬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定,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憲法法庭為裁判。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