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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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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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034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341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5月18日
  • 聲請人
  • 案由
    • 聲請人因與衛生福利部等間其他請求及其再審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抗字第213號(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一)、111年度聲再字第617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二),及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6條(下稱系爭規定一)、第104條(下稱系爭規定二)、第116條(下稱系爭規定三)、第273條、第278條及第283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四)、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95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五),有違憲疑義,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第3項定有明文。
      
    • 三、關於確定終局裁定一部分,查就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系爭規定三及四未為確定終局裁定一所援用,聲請人自不得據此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認聲請人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系爭規定一、二及五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就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一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
      
    • 四、關於確定終局裁定二部分,查就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系爭規定一及三未為確定終局裁定二所援用,聲請人自不得據此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認聲請人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系爭規定二、四及五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就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二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
      
    • 五、綜上,本件聲請與上揭規定均有未合,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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