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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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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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033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204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5月18日
  • 聲請人
  • 崔重基
  • 案由
    • 聲請人為獎勵金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9號判決,採納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2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之違憲見解,又認涉及刑事案件之行政處分之撤銷權除斥期間,須待刑事判決確定且送達行政機關,始起算2年除斥期間,致法律關係長期不安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規定之疑義,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經查:1、聲請人曾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9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778號裁定,以上訴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2、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認聲請人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有如何之牴觸憲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本件聲請與上揭規定均有未合,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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