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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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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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016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229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5月11日
  • 聲請人
  • 陳建宏
  • 案由
    • 聲請人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534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0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所適用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0條第2款、第96條第4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過度侵害人民之憲法第7條平等權、第11條言論自由權、第15條財產權及第22條之一般行為自由等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2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前就系爭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以其上訴不合法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 四、核其聲請意旨所陳,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聲請人僅係就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所為之爭執,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有何違憲之疑義;又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亦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系爭判決所持之見解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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